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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微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8日  点击:[]

内蒙古工业大学微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快推进新工科、新文科交叉融合,满足复合型人才培养以及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多样化需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在本科专业目录以外,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课程并达到学习要求,由学校统一发放微专业学习证书。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微专业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微专业的建设;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评审工作;

(三)负责微专业学习证书印发;

(四)组织开展微专业验收与评估工作。

第五条 牵头建设单位作为责任单位,是微专业项目具体建设和实施的主要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申报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招生简章;

(三)具体负责微专业报名与遴选录取工作;

开展微专业教学任务制定、落实、课程考核、成绩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微专业的设置

第六条 微专业须具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能结合学科研究前沿和综合优势,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需求,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微专业依托的学科、专业应是学校优势或特色学科、专业,原则上不得依托已停招专业设置。

第七条 微专业应制定完备的招生简章、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管理文件。

第八条 微专业原则上设置5门课程左右,每门课程2-3学分,总学分控制在12学分左右。

第九条 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学院(部)和校内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申报微专业。

第十条 开设微专业的单位须具有必需的师资队伍、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有保障微专业正常运转的相关制度,有专人负责微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微专业负责人须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高级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主讲本微专业课程1门及以上。教学团队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积极参与微专业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

第四章  立项与验收

第十二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按照“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施行,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以及人才培养需要,定期发布微专业申报通知。微专业由教学单位组织申报,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后,立项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微专业建设期内,应接受中期检查;微专业建设期满后,应申请评估验收。在微专业自评基础上,学校组织专家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微专业建设评价指标》对微专业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微专业可继续招生;评估不合格的中止招生,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待现有在读学生完成全部学习后予以撤销。

第五章 运行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微专业开设单位自主确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定后面向学生公布。学生自愿报名,各微专业负责宣传、选拔等,原则上30人以上方可开班。申请修读微专业的学生须为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六条 微专业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可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其中线上资源应以自建资源为主,线上学时总量不超过50%。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在周六日以及寒暑假时段排课。

第十七条 除实践类课程外,原则上须将线下集中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成绩评定鼓励多元化。总评成绩达60分及以上视为通过课程学习要求,认定相应学分。线下集中考核由微专业牵头单位组织排考。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修读,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发放学校统一制作的微专业学习证书。

第十九条 修读微专业课程所获学分可以记入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和相关学院审批记入主修专业跨学科交叉课程。微专业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学生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符合补考要求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在主修专业毕业前,符合重修要求的课程可以参加重修。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微专业学习的学生,在微专业开设学院做退选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主修专业休学、复学,微专业同步休学、复学。微专业不能单独申请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自动终止微专业修读资格:

(一)学生微专业学习已达微专业学习年限,但未完成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

(二)学生主修专业终止学业;

(三)学生存在其他应予终止微专业修读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微专业项目建设期内,学校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对教师承担微专业课程教学工作量予以认定,并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鼓励教学单位利用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微专业建设配套经费,确保微专业建设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本办法之规定与之不符的,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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