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规定》(校发〔2017〕60号),为规范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过程,特制定本程序。
一、考场处理
学生在考场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制止,暂扣学生作弊设备、材料以及一卡通。并形成以下材料。
1.事情经过说明。
由监考教师、涉事学生分别作出事情经过说明,事实清晰,用词准确,本人签字,并做出深刻检查。其中,学生的事情经过说明中必须明确学生班级、学号。
2.相关记录表
由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表上按规定如实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监考记录表》,监考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提交学院教学科研服务中心。
二、调查核实
学院教学科研服务中心根据上述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询问笔录,并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情况调查表》。调查询问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作为调查人共同实施。相关材料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签字确认,被询问人也可以就有关事项自行提供或按调查人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违纪事实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并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
三、作出处分建议
学院在调查完成后召开党政联席会,3日之内根据调查情况讨论初步形成处分建议,并向学生出具《处分听证告知书》。
四、举行听证
学院团学办公室应在作出处分建议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听证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听证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收到日期,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学生处分案卷,另一份交学生本人。
送达《处分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后,由院团学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特殊情况下学生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提前听证。听证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参加,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程序为:
1.核实听证会人员身份;
2.告知听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3.说明拟作出的处分建议或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和陈述;
5.核对确认听证笔录。
听证后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听证记录》,并由听证学生签字确认。因无法联系学生或学生拒绝听证等原因无法组织听证的,由学院提供情况说明。
五、形成处分建议并报送材料
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听证的情况讨论并做出处分建议。学院教学科研服务中心整理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材料包括:
1.事情经过说明及相关记录表;
2.《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情况调查表》及笔录;
3.《听证告知书》;
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听证记录》及笔录;
5.《内蒙古工业大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
6.处分建议;
7.合法性审查申请书;
8.其他相关材料。
六、作出处分决定
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者处分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当学校处分决定与学院上报处分建议不一致时,需要重新履行听证程序。
七、学校发文
各类纪律处分均由学校发文生效。违纪处理委员会依据学校处分决定文件出具处分决定通知书,并移交学院。
八、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
学院团学办公室要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以适当的联系方式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亲属。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收到日期。学院团学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回,由学院教学科研服务中心交由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1.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通知书的,团学办公室应当邀请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载明拒收原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通知书留置在受送达学生住所或学习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采取在学生所在学院网站主页或报纸等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和无法告知家长或其亲属时,团学办公室应邀请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送达人,见证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处分决定应视情况及时在学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公布范围及方式。
4.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九、处分解除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如在处分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无新的违纪行为,处分到期后自动解除,学校不再另行发文。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学生的改过态度、现实表现研究讨论,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发文生效,并由团学办公室负责告知学生。
在处分期限未到期前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学生在处分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研究讨论。作出同意提前解除处分的,报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决定。提前解除的,其处分期限不得少于所受处分规定期限的一半。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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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